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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恢350号

胡玉珠与上海丰睦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玉珠,上海丰睦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胡玉珠,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上海丰睦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施佩芬。本院在执行杨劳人仲(2015)办字第352号胡玉珠与上海丰睦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玉珠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丰睦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1,56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税收上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也没有执行线索,承办人告知如果没有执行线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本院现在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令、网上追查、曝光台。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