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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财保11号之一

纪爱国与王洋春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洋春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财保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纪爱国,男,195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王洋春,男,1968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纪爱国与王洋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吉04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扣押王洋春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纪爱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洋春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阚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