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2民初1856号

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覃学海,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景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1856号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望宝岭电站。法定代表人李天保,所长。委托代理人林新武,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亚乾,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柳堡路***号。负责人李智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号之一友谊大厦1-1、1-2、3-1、4-1。负责人关志明,总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展,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学海,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武。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环路松花岭小区**号。法定代表人甘日翔,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公司员工。

被告陈景秀,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覃学海、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景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林新武、黄亚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展,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学海,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景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诉称,2015年11月8日21时30分,被告覃学海驾驶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平定往清湖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线××平定镇新华场渡槽路段时,车上的货物碰撞上渡槽,造成渡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化公交认字[2015]第015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学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覃学海驾驶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分别为: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牵引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人为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牵引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购买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且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都需分别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的损失经茂名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对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处新华渡槽的修复工程进行全面的工程预算,工程总价为279683.64元。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处新华渡槽位于化州市新华村委会,横跨粤桂交通出入口要道,属文楼拦河坝引水渠道的中游骨干工程。该渡槽灌溉平定、合江、中垌等三个镇五万亩的农田。现该渡槽因此交通事故遭受严重破坏,经有关专家鉴定,1、渡槽被撞后槽墩出现较大的裂缝,失去承重作用;2、渡槽拱力断开,拱肋已失去其支承渡槽的能力;3、渡槽右侧与岸头有明显的分离。此次事故对原渡槽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渡槽断裂,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财产损失2000元给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

二、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覃学海、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77683.64元给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

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辩称,一、事故车辆装载货物超过核定的高度,依据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我公司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可见事故车辆违法装载货物超过核定的高度,依据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条款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我公司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二、我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告知义务。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单都证明我公司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免除保险人责任、免赔率的条款。

三、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是以受损渡槽需要重建来请求的,但没有证据证明渡槽已经无法维修必须重建,且依据《重建工程报告书》的鉴定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采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肇事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者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额为人民币10万元。因肇事车已依法参加了年审并且合格,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11月8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本案事故对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直接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

二、我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覃学海驾驶的桂B×××××半挂车不属于我公司所有,只是半挂牵引车车籍挂靠我公司,真正车主是陈景秀,由陈景秀个人出资向兰会购买,覃学海是其聘请的司机,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我公司与陈景秀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挂靠车辆由车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我公司作为挂靠企业既不能实际拥有、占有、支配该车运营,也不参与该车的运营盈利和亏损,我公司只是替挂靠的车主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费、年检,并代为办理保险事宜。本案事故的发生我公司无过错,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覃学海不作答辩。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作答辩。被告陈景秀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21时30分,覃学海驾驶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平定往清湖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线××××场道槽路段时,车上的货物碰撞上道槽,造成道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1月26日,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化公交认字[2015]第015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学海驾驶超载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覃学海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茂名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处新华渡槽重建工程报告书》。该报告书记载的现场勘查情况如下:1、渡槽右拱肋至上游方向全新裂缝2.0米;2、渡槽右侧渡槽中部有明显的竖向裂缝长90厘米;3、渡槽梁被撞掉15厘米,钢筋裸露;4、渡槽右侧与岸头接合部裂缝宽1厘米;5、槽身有多处漏水;6、渡槽槽墩有多条较大的裂缝。该报告书得出的结论为:(一)定性为高危建筑物,要立即拆除渡槽槽墩和其中两跨渡槽共40米重建。理由:1、槽墩有较大的裂缝,失去承重作用;2、渡槽拱肋断开,拱肋已失去其支承渡槽的能力;3、渡槽右侧与岸头有明显的分离。(二)要立即拆除渡槽,重建,消除安全隐患,尽早恢复正常供水。由于渡槽被撞后已属高危建筑物;渡槽横跨公路,悬在空中;脆性大,倒塌没有明显的预兆,难以监控;渡槽为四跨连拱,比梁式结构危险性大;车辆经过发生震动,易触动渡槽整体结构,加速渡槽的倒塌;此次事故对原渡槽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渡槽断裂,严重正常供水、生产。渡槽地处粤桂交通要道,客运及其它车辆经过频繁,渡槽受力部位已被破坏,不能用其他支撑的方式保障安全,所以要立即拆除被撞的20米渡槽和槽墩及另一跨20米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和正常的生产。该报告书得出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处新华渡槽重建工程总造价为27.97万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对该报告书提出异议,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对受损渡槽的损失申请鉴定,本院准许后,依法选择茂名市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2016年12月29日,该公司出具德信司鉴[2016]建证字第011号《工程造价鉴定书》,鉴定意见:经鉴定验证,线××××场道槽因2015年11月8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造价为242676.67元。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支付鉴定费8356元。被告覃学海驾驶的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半挂牵引车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覃学海驾驶牵引的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的所有人是被告陈景秀,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000元,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保险期限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陈景秀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追加陈景秀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在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财产损失2000元给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

二、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覃学海、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景秀赔偿财产损失277683.64元给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

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化公交认字[2015]第015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覃学海驾驶证,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保险单,《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处新华渡槽重建工程报告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保险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15年11月8日照片,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车辆挂靠合同》、《车辆转让协议》、投保单,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茂名市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德信司鉴[2016]建证字第011号《工程造价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原、被告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化公交认字[2015]第015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学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茂名市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德信司鉴[2016]建证字第011号《工程造价鉴定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覃学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覃学海驾驶的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覃学海驾驶牵引的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的财产损失251032.67元(因2015年11月8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造价为242676.67元、鉴定费835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对于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损失249032.67元(251032.67-2000),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因被告覃学海超载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后的应赔偿金额为224129.4元[249032.67×(1-10%)],已超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0000元给原告,被告覃学海作为侵权人应赔偿149032.67元(249032.67-100000)给原告。被告陈景秀作为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人,桂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的高度,被告覃学海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149032.67元,被告陈景秀、覃学海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景秀与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景秀、覃学海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覃学海驾驶的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事故中无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景秀、覃学海存在挂靠或雇佣关系,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被告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覃学海、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景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0000元给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

三、被告覃学海、陈景秀、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149032.67元给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

四、驳回原告化州市文楼水利工程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47.6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覃学海、陈景秀、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玲速录员 陈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