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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811号

李保川、董香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保川,董香云,崔艳辉,姜卫帅,李康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李保川。

申请执行人:董香云。

被执行人:崔艳辉。

被执行人:姜卫帅。

被执行人:李康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川、董香云与被执行人崔艳辉、被执行人姜卫帅、被执行人李康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2)青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等情况予以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崔艳辉、姜卫帅已被执行死刑处决,被执行人李康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没有执行能力。故应终结本次(2012)青刑一初字第20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刑一初字第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江涛

代理

审判员  徐 晓

代理

审判员  郭 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