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4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4740。法定代表人沈卫群。被执行人郑生锐,男,1980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蒋晓华,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浙江铁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778号2楼222室,组织机构代码:693889374。法定代表人董卫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01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守纯苑3幢3单元1001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伊洪升(身份证号码:)以76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守纯苑3幢3单元10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伊洪升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伊洪升(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守纯苑3幢3单元10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利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任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