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杨广明,男,生于1968年3月27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创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明星社区复烤厂小区。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广明申请执行贵州省余庆县创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贵州省余庆县创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广明工程款124125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98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经营的土地暂时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