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875号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银河大街与建国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董长城,职位。
被告:侯秀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侯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纪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