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方友贵,男,1973年2月1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申请执行人:朱丽,女,1976年2月5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息烽大酒店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322181270B。法定代表人许芳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许芳铭,男,1991年3月2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22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方友贵、朱丽申请执行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友贵、朱丽装修工程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512.5元,本案执行申请费283元及��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阳生活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芳铭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25795.5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云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