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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223号

李全与邹忠仁、高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全,邹忠仁,高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223号

原告:李全,男,住孙吴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杰,孙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忠仁,男,住孙吴县孙吴镇新村4队。

被告:高民,男,住孙吴县孙吴镇北孙吴村。

原告李全与被告邹忠仁、高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雁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