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龚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6执240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龚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某某暂无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