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唐四,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张春,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唐四与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唐四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055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春的银行信息,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房产、车辆显示均有抵押,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人唐四也���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春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