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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执1545号

李琼芬、陈绍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琼芬,陈绍武,李昕芸

裁判文书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李琼芬,女性,住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陈绍武,女性,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嵩明县;被执行人李昕芸,女性,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李琼芬与陈绍武、李昕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7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调解,确定由被执行人履行(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李琼芬与陈绍武、李昕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绍武、李昕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琼芬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7执1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荣

审判员  李艳明

审判员  朱 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