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22执120号

王吉云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吉云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20号被执行人王吉云,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吉云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孤儿,在户籍地无土地、房产,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且是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