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9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陈林芝,女性,1950年12月1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正洪,男性,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陈林芝申请执行王正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正洪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执7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华云
审判员 谷自流
审判员 丁路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