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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9执766号

陈林芝、王正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林芝,王正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9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陈林芝,女性,1950年12月1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正洪,男性,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陈林芝申请执行王正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正洪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执7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华云

审判员  谷自流

审判员  丁路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