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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民终19号

上诉人西宁城北广升石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祁连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韩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宁城北广升石材经营部,祁连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韩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城北广升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许雪亮,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冶学文,青海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连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祁连县。法定代表人韩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玉林,男,生于1959年4月16日,撒拉族,祁连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祁连县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开钰,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西宁城北广升石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祁连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韩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2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连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祁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西宁城北广升石材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康宁

审判员  魏金莲

审判员  央 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