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583号
原告:谭龙刚,男,1992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
被告:雷家晋,男,1995年2月28日生,回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
被告:叶华杉,男,1994年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龙刚诉与被告雷家晋、叶华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龙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龙刚承担。
审判员 匡奇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