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民初583号

谭龙刚与雷家晋、叶华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龙刚,雷家晋,叶华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583号

原告:谭龙刚,男,1992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

被告:雷家晋,男,1995年2月28日生,回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

被告:叶华杉,男,1994年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龙刚诉与被告雷家晋、叶华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龙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谭龙刚承担。

审判员  匡奇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