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49号被执行人李胜国,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李胜国抢劫、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李胜国罚金16000元,退赔受害人损失共计165000元,未执行罚金16000元,退赔受害人损失共计16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鲁0124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霞
审判员 张春雷
审判员 王恩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