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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149号

李胜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49号被执行人李胜国,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李胜国抢劫、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李胜国罚金16000元,退赔受害人损失共计165000元,未执行罚金16000元,退赔受害人损失共计16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鲁0124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霞

审判员  张春雷

审判员  王恩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