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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异12号

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异12号案外人:熊荣平,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定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6885—3。

法定代表人:廖耀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建设大道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057—8。

法定代表人:芦维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熊荣平对执行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丰城市上塘镇的丰望中央商厦的7号商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熊荣平已在2015年6月25日向该案的原执行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受理,且在2015年8月18日作出了(2015)宜中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熊荣平的异议。

本院认为,熊荣平这次异议系重复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熊荣平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夏 燕

审判员 赵桂林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