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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执445号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秀海、杨新民、袁存全、赵尚信、沙彦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秀海,杨新民,袁存全,赵尚信,沙彦虎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刘登同,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海兵,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成都市,系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人。

被执行人:关秀海,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系福海县环卫队工作人员,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杨新民,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袁存全,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务工人员,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赵尚信,男,回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沙彦虎,男,回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秀海、杨新民、袁存全、赵尚信、沙彦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关秀海、杨新民、袁存全、赵尚信、沙彦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提示,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关秀海、杨新民、袁存全、赵尚信、沙彦虎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关秀海、杨新民、袁存全、赵尚信、沙彦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可以延期(2016)新43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新43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

审判员 郑      福      洋

审判员 张      艺      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