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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720号

王献波、侯忠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献波,侯忠甫,梁双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献波,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忠甫,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双芬,女,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王献波因与被上诉人侯忠甫、梁双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献波因与被上诉人侯忠甫、梁双芬自行调解,上诉人王献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献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献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王献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瑞玲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艾海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利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