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4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小高,男,195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胡俊才(受孙小高特别授权委托),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陈可能,男,195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602号孙小高与陈可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小高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乐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