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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执44号

陶建军、文保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建军,文保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陶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文保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陶建军申请执行文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陶建军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22日申请人陶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12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巩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