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陶建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文保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陶建军申请执行文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陶建军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22日申请人陶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12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巩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