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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338号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张道忠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张道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岭,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道忠,男,1978年6月2日出生,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张道忠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7日首付32870元,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国土房执罚决字[2015]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