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岭,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道忠,男,1978年6月2日出生,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张道忠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7日首付32870元,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国土房执罚决字[2015]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