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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马桂祥、郝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马桂祥,郝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马桂祥。被执行人郝闯。本院(2016)辽0203民初3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马桂祥、郝闯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柳韵园65号1跃2层2号房屋,甘井子区山东路(南)94号1单元9层2号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