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毛礼敏,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俞大华,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毛礼敏与俞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大华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大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