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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47号之一

毛礼敏、俞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礼敏,俞大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毛礼敏,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俞大华,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毛礼敏与俞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大华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大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