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1行赔初1号

赔偿请求人宋志禹与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辽0211行赔初1号赔偿请求人宋志禹要求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辽0211行赔初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该文书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文书名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应更正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原文书主文第二页第八行第九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更正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小平

审 判 员  陶 然

代理

审判员  何思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