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辽0211行赔初1号赔偿请求人宋志禹要求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辽0211行赔初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该文书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文书名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应更正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原文书主文第二页第八行第九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更正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小平
审 判 员 陶 然
代理
审判员 何思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