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蔡启兵,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魏传强,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韩运英,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竹山县。
被执行人:王先华,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竹山县。
被执行人:韩运珍,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9组28号202号.
被执行人:陶昭全,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竹山县。
被执行人:李青,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竹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启兵与被执行人魏传强、韩运英、王先华、韩运珍、陶昭全、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传强、韩运英、王先华、韩运珍、陶昭全、李青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院执行通知书所要求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予以调查,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共交付了38440元外,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金俭
审 判 员 易淑明
代理
审判员 梁自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