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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行初38号

徐仕珍与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仕珍,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谭友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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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初38号原告徐仕珍,女,194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代理人李珍前,系凤冈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广电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任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谷仕余,系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友权,193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代理人谭永琪,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谭友权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仕珍诉被告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仕珍于2017年4月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仕珍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仕珍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定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