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63号
原告:秦某,女,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注沟生态农业发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强,高密永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秦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委托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自2004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与被告柳某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经本院
审判员刘鹏程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嘉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