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异11号案外人:邹虹,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定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6885—3。
法定代表人:廖耀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建设大道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057—8。
法定代表人:芦维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江西中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邹虹对执行江西丰望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丰城市上塘镇的丰望中央商厦的5-7号商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方经多次、长期协商,就被执行人所有丰望中央商厦5-7号商铺等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协议,据此,案外人邹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邹虹撤回执行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邹虹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燕
审判员 赵桂林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