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93号
申请人:邹鹏杰。
被
申请人:陆伟奇。
被
申请人:陈玉艳。
申请人邹鹏杰与被申请人陆伟奇、陈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邹鹏杰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陆伟奇、陈玉艳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邹鹏杰所有的房屋一处;
三、冻结、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在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冻结、查封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永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晓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