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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293号

邹鹏杰与陆伟奇、陈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鹏杰,陆伟奇,陈玉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93号

申请人:邹鹏杰。

被

申请人:陆伟奇。

被

申请人:陈玉艳。

申请人邹鹏杰与被申请人陆伟奇、陈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邹鹏杰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陆伟奇、陈玉艳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邹鹏杰所有的房屋一处;

三、冻结、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在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冻结、查封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永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晓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