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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160号

王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9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王磊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宝骏牌豫Q×××××小型普通客车,从泌阳县城杨集路口老马烩面馆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城花坛懿丰小区懿丰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1485号鉴定:王磊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0.5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磊供述、证人王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酒驾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1485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被告人王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王磊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