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830号原告王百财,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宝塔区马家湾居民区居民,现住宝塔区。被告李保平,男,现年49岁,现住宝塔区。被告XX,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宝塔区蟠龙镇三志沟村村民,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百财与被告李保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百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百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90元,实际由原告负担2390元。
审判员 陈晓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