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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执字第00277号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明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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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福执字第00277号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海县人民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兵,系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顾明辉,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址:解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被执行人顾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顾明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顾明辉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可以延期(2014)福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福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

审判员 郑      福      洋

审判员 张      艺      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银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