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福执字第00277号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海县人民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兵,系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顾明辉,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址:解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被执行人顾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顾明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顾明辉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可以延期(2014)福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福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
审判员 郑 福 洋
审判员 张 艺 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银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