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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194号

李德玉与李小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德玉,李小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194号

原告:李德玉,男,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李小秋,女,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玉诉被告李小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德玉未能提供被告李小秋的现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阴弥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