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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005号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0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83号。被执行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工业区金舸路1130号3幢1区。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423882元、利息107087.79元(暂计至2016年9月15日止)、实现债权费80000元、受理费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调查情况及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浙0421执200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北际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