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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012号

孙成民与宦宏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孙成民,宦宏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012号

原告:孙成民,男。

被告:宦宏晶,女。

原告孙成民与被告宦宏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孙成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成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成民负担。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佶铭

书 记 员  沈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