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012号
原告:孙成民,男。
被告:宦宏晶,女。
原告孙成民与被告宦宏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孙成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成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成民负担。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佶铭
书 记 员 沈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