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财保23号

孙美佳、刘东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美佳,刘东承,汤金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23号

申请人:孙美佳,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申请人:刘东承,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汤金铨,男,2003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法定代理人:卢永俊,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孙美佳、刘东承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金铨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东承以其名下座落于高碑店市新城镇城内东村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高碑店市房权证新城镇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汤金铨名下座落于高碑店市五一南路西侧尚品东方3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房权证号:高碑店市房权证五一路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孙美佳、刘东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代理

审判员  郭志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