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2执恢26号

冉茂宾申请执行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茂宾,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冉茂宾,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林廷建,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冉茂宾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2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冉茂宾与被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96124.00元,剩余64084.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