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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131号

宋宗林、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宗林,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宋宗林,男,汉族,1961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骆泽起,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1652924-5

法定代表人:何昌桂申请执行人宋宗林与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27906元,对剩余款项,经查找,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