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白忠新,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特种工程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号101-204(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江,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董事长,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白忠新与李江、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京0106执770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江、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李江、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江、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忠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江、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江、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红卫
审 判 员 于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陈 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