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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016号

白广彬、姚占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广彬,姚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白广彬,男,1972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姚占良,男,1965年8月1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5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姚占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占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占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占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继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