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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655号

袁先洲、滁州市南谯区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先洲,滁州市南谯区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袁先洲,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昌辉路10号腰铺工业园内,注册号3411036000704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先洲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超洁餐具消毒服务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4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