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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903号

(2017)青0121民初903号张德花诉青海煤业集团民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花,青海煤业集团民意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903号

原告:张德花,女,汉族,居民。

被告:青海煤业集团民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通县桥头镇八一路。

委托代理人:桓昌邦,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原告张德花诉被告青海煤业集团民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德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花以“欲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德花承担。

审判员  阿怀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