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徐应中,男,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
被执行人:龚举才,男,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关于徐应中与龚举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2016)渝023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渝0154执3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少辉
代理
审判员 王伟穆
代理
审判员 代 炼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