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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500号之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胡佳蔚、陈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胡佳蔚,陈微,施玲娣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0555。法定代表人胡小兵。被执行人胡佳蔚,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微,女,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施玲娣,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胡佳蔚、陈微、施玲娣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施玲娣的房地产,现该房产与定海区人民正在处理的房产系上下层,现已委托定海法院执行且定海法院已立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2017)浙0903执50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鹏飞

审 判 员 江 涛代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樊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