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明水车站836号。被执行人姜传利,男,生于1985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秀江,男,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姜兴玉,男,生于1960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传利、赵秀江、姜兴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姜传利、赵秀江、姜兴玉有存款,另经查询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亦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