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4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晓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高洁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鹏,北京市西城区宣房房屋管理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磊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撤销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04行初26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磊于2016年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06年原北京市宣武区房屋管理局下属的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一分部与王茂森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已经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故王磊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磊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王磊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振东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支小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宏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