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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548号之一

唐传生与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传生,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传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邹可雨,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荣,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唐传生与被执行人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水泥款及违约金共计5718320.94元、案件受理费46991元,并承担执行费56522元。诉讼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20万。另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20万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