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56号
被执行人:李有才,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李有才刑事罚金一案中,发现该案执行依据(2015)临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立(2016)鲁1424执804号案件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超 来源:百度“”
李有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56号
被执行人:李有才,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李有才刑事罚金一案中,发现该案执行依据(2015)临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立(2016)鲁1424执804号案件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