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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256号

李有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56号

被执行人:李有才,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李有才刑事罚金一案中,发现该案执行依据(2015)临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立(2016)鲁1424执804号案件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超 来源:百度“”